“閃婚”不到半年即分居 15萬彩禮能否返還?
中新網福建新聞12月3日電(翁欽)隨著社會節奏加快,“閃婚閃離”現象屢見不鮮,由此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也日益增多。近日,閩清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“閃婚”引發的離婚糾紛,男方起訴要求小18歲的妻子返還彩禮15萬元,最終在法官耐心調解下達成和解。
【資料圖】
案情回顧:年齡差18歲的“閃婚”夫妻
原告高某(1964年生)與被告張某(1982年生)均曾離異,經媒人介紹于2024年2月相識,僅一個多月后便登記結婚。婚前,高某給付張某彩禮15萬元及價值16200元的金銀首飾。
然而,這段“閃婚”婚姻并未經受住現實考驗。婚后共同生活期間,雙方因消費觀念、年齡差異等問題產生矛盾。高某認為張某“花錢大手大腳”,張某則介意高某年齡較大不愿共同出入。共同生活兩個多月后,張某搬回娘家居住。
2024年8月,高某首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返還彩禮。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仍有和好可能,判決不準予離婚。2025年10月,高某再次以相同訴求起訴。
法院調解:釋法說理促和解
承辦法官在開庭前組織雙方調解。高某表示,當初因張某“年輕漂亮”而倉促結婚,共同生活時間短,未建立牢固感情基礎,要求離婚并返還彩禮。張某同意離婚,但認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,不同意返還彩禮。
法官依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五條向雙方釋法: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,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一般不予支持;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,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。
經過3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,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、彩禮數額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,特別是張某生活困難的情況,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:張某返還高某彩禮5萬元,按月分期支付。
法官提醒:樹立正確婚戀觀,婚姻非兒戲
彩禮作為傳統婚俗的一部分,承載著對美好婚姻的祝愿,但婚姻更需要理性對待。本案中,雙方年齡差距較大,婚前缺乏深入了解,婚后未能相互包容,導致“閃婚”后迅速產生矛盾。
法官提醒,婚姻應建立在充分了解、相互尊重和感情基礎之上,切勿因一時沖動草率決定人生大事。樹立正確的婚戀觀,才能避免類似糾紛,締造幸福穩定的婚姻生活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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